星星科技(300256)_公司公告_星星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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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0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光捷、黎峻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4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光捷、黎峻江:

经查,发现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在2023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其中,对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影响金额为0.12亿元,对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影响金额为1.70亿元。2024年4月,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应光捷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黎峻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应光捷、黎峻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光捷、黎峻江:

经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3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其中,对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金额的影响金额为0.12亿元,对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影响金额为1.70亿元。2024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光捷、时任财务总监黎峻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三、相关说明

本次收到决定书及监管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及监管函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光捷、黎峻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号);

2、《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4号)。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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