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源医药(300254)_公司公告_仟源医药: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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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6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3605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钟海荣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9人,代表股份29,946,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7,725,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股份2,22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8人,代表股份16,244,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4,023,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股份2,22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2%。

7、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6%;反对6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25%;弃权19,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2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71%;反对6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5%;弃权19,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4%。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55%;反对7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9%;弃权

2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8,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305%;反对70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35%;弃权25,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程思琦律师、吴焕焕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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