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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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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振华 朱永明 司志刚
签字日期: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