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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地执行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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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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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振华 朱永明 司志刚
签字日期:2023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