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此出具的鉴证报告,并经过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报告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经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以定期存单和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以定期存单和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且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将有效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定期存单和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议案。
六、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基于谨慎性原则核销资产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资产核销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的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
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李仲飞、蒋基路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