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研究,并上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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