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1,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颁布,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等
规定要求,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准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准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