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40在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创新一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燕金元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3,188,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2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3,131,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0.39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逐项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
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53,17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9%;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813%;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提案获得通过。
6、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该提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6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373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64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津贴)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15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372%;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00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53,158,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2%;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4%;弃权8,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372%;反对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007%;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621%。
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罗刚律师、黎子衍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