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6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723,40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8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9,999,995.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950,681.67(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049,313.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0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截至2022年1月2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序号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金额 (人民币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211223321651000002 | 245,000,000.00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 656900003510318 | 145,000,000.00 |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
3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分行 | 9550880232017900173 | 140,576,411.08 | 补充流动资金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由亚冬、胡凤兴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财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财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财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财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或公司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财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财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