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大华核字[2021]0011093号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 1-6 | |
-1-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 00110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公司”或“公司”或“发行人”)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1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4亿元,其中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45亿元,包含营销网络建设、工业互联网信息化建设和营销展示中心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三个子项,其中各类场地租赁费用合计2,007.5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模式、营销网络和布局、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情况等说明本次大规模投入建设营销网络的合理性,是否会导致公司销售模式发生重大改变;(2)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场地租赁的期限、建设期的投入情况,说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中场地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的补流比例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回复说明:
一、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场地租赁的期限、建设期的投入情况,说明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中场地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次募投项目的补流比例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回复
发行人场地租赁费用系根据两年建设期测算,截至目前租赁协议尚未签署;根据规划,未来签署租赁协议时将约定租赁期不短于3年,以保证营销网络的稳定性;相关费用发生时拟根据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摊销利息费用。上述会计处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包含3个子项目,建设期均为2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 建设期 |
1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9,227.70 | 8,700.00 | 2年 |
2 | 工业互联网信息化建设项目 | 3,460.50 | 3,300.00 | 2年 |
3 | 营销展示中心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 | 2,796.40 | 2,500.00 | 2年 |
小计 | 15,484.60 | 14,500.00 | --- |
2、其中子项目营销网络建设、营销展示中心及物流配送建设涉及场地租赁费用,合计2,007.50万元,具体如下:
子项目1: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额(万元) |
1 | 国内营销网点建设费用 | 8,248.70 |
其中:场地租赁费用 | 985.50 | |
2 | 国外子公司建设费用 | 529.00 |
其中:场地租赁费用 | 219.00 |
-3-
子项目3:营销展示中心及物流配送建设项目 | ||
序号 | 投资内容 | 投资额(万元) |
3 | 营销展示中心建设费用 | 1,148.20 |
其中:场地租赁费用 | 445.30 | |
4 | 仓库及物流运输建设费用 | 518.20 |
其中:场地租赁费用 | 357.70 |
上述租赁费用均系两年建设期的租赁费用合计数,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国内营销网点建设场地租赁
发行人拟在济南、石家庄等国内30个主要城市各新增一处办事处,建成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办事处场地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按照平均每天每平方米3元的价格、每处租赁面积150平方米计算,建设期两年的租赁费用合计为985.50万元。
(2)国外子公司建设场地租赁
发行人拟在意大利、巴西、印度建设3家子公司,主要目的是布局当地市场、提升当地的市场销售,并为周边国家的客户提供培训和售后服务。国外子公司场地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按照平均每天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每处租赁面积200平方米计算,建设期两年的租赁费用219.00万元。
(3)营销展示中心场地租赁
发行人计划在深圳建设区域营销展示中心1个,广东省主要城市建设市级营销展示中心8个,建设广东省核心区域基本覆盖的销售服务网络体系。展示中心场地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建设期两年的租赁费用445.30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地址 | 面积 (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天) | 每年租赁费用(万元) | 建设期租赁费用(万元) |
1 | 深圳 | 200 | 5.00 | 36.50 | 73.00 |
2 | 广州 | 200 | 4.00 | 29.20 | 58.40 |
3 | 佛山 | 200 | 3.50 | 25.55 | 51.10 |
4 | 东莞 | 200 | 3.00 | 21.90 | 43.80 |
-4-
序号 | 地址 | 面积 (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天) | 每年租赁费用(万元) | 建设期租赁费用(万元) |
5 | 肇庆 | 200 | 3.00 | 21.90 | 43.80 |
6 | 茂名 | 200 | 3.00 | 21.90 | 43.80 |
7 | 湛江 | 200 | 3.00 | 21.90 | 43.80 |
8 | 汕尾 | 200 | 3.00 | 21.90 | 43.80 |
9 | 清远 | 200 | 3.00 | 21.90 | 43.80 |
合计 | 1,800 | --- | 222.65 | 445.30 |
(4)仓库及物流运输建设场地租赁
为了配合营销展示中心建设,提升供货支持能力,降低客户的仓储成本,同时增强公司的仓储管理能力,发行人计划在广东省范围内增设中心仓库1个、市级仓库数8个,建设更加高效、便捷的仓储及物流运输体系。仓库场地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建设期两年的租赁费用357.70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别 | 数量 | 面积 (平方米) | 单价(元/平方米/天) | 每年租赁费用(万元) | 建设期租赁费用(万元) |
1 | 中心仓库 | 1 | 1,000 | 1.3 | 47.45 | 94.90 |
2 | 市级仓库 | 8 | 500 | 0.90 | 131.40 | 262.80 |
合计 | 9 | 5,000 | --- | 178.85 | 357.70 |
3、发行人对上述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要求
财政部2018年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
根据上述新准则,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
-5-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进行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的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新准则,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常见的低价值资产如平板电脑、普通办公家具、电话等小型资产。
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场地租赁费按建设期2年计算,且根据发行人保证营销网络稳定性的规划,未来签署租赁协议时将约定租赁期不短于3年,因此相关场地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相关拟租赁资产为办公楼或仓库,其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高,不属于低价值资产租赁。因此,发行人对上述场地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4亿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1.5亿元,占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的27.78%,未超过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发行人执行了下列核查程序:
1、获取与本次募投项目有关的会议文件,了解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
2、询问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相关租赁费用的处理方式,结合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分析其合理性等;
3、获取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项目具体投资构成、金额明细,复核测算过程并计算补流比例。
-6-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发行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场地租赁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发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7.78%,未超过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洪梅生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张 辉 |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