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思平先生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思平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陈思平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陈思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2、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薛俊东先生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薛俊东先生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所应具有的独立性,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上述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同意提名陈思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薛俊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 关于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四、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预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五、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六、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八、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苏州君康增资的议案》,我们认为:本
次增资有利于增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君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实力,促进其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增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控股子公司苏州君康增资事项。
十、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宝瑞医疗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宝瑞医疗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十一、 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实施发展战略。本次调整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陈思平、何彦峰、谢春璞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