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_公司公告_宝莱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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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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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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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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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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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报备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含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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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

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分阶段送达公司。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及时对上述档案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要求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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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公司在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应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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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表》。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应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6、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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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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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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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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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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