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_公司公告_宝莱特: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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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现就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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