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血净公司、微康科技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血净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同时对公司于2020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宝莱特,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831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共发行总额人民币2.19亿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19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00万元,期限6年,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4,500,000.00元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14,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0年9月10日止,公司已收到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214,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肆佰伍拾万元整)。扣除发行手续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及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2,077,264.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677,452.82元(大写贰亿壹仟贰佰陆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贰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验字(2020)000539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实施主体 |
1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43,890.02 | 15,900.00 | 血净公司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宝莱特 |
合计 | 49,890.02 | 21,900.00 |
因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实施,拟注销血净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主体 | 变更后实施主体 |
1 | 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 | 血净公司 | 宝莱特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宝莱特 | 宝莱特 |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血净公司实施。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血净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实施,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宝莱特。上述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宝莱特后,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余额将转移到宝莱特名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公司战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建设内容等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1月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投资项目实施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公司,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相关事项,并认为:本次吸收合并而引起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原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0年11月6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血净公司变更为公司,该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等其他事项不变。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宝莱特本次因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广东宝莱特血液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宝莱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宝莱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宝莱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