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_公司公告_宝莱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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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4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7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9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8号)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4)2019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的通知》(财会〔2019〕9号)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自2019年6 月17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由于上述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变更,上述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审议程序

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上述相关准则的要求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收入准则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时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 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

化,不存在对 2020 年期初留存收益的重大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

(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公司自 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对 2019年1月1日至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照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公司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根据衔接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新债务重组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均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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