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011年7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3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05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5.00元,募集资金总额26,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3,189.0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3,060.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1]190号《验资报告》。公司自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且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