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
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
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若无特别说
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签署第(三)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五)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八)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帐准备;
(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
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 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七条 信息义务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证券部提交本部门(子公
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 信息义务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证券部。
第八条 信息义务报告人应至迟于每月的15号向证券部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
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
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收
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向证券部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及子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 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主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义务报告
人负有督促义务, 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子公司)拟报告信
息相关的文件、资料, 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证券部。
各部门、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 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证券部报告。
如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互相推委。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义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 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四)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
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
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冲突的, 则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