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原条款中所有“董事会办公室”变更为“证券部” | 第二条 |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 第三条 |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 第三条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 第四条 |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 新增 | | 第五条 |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第六条 |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四)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 第六条 |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购买原材料;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八)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一)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 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生产经营情况或者 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六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 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 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九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 , 按照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 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 | 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 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五)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八)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
| | | 其他事项; (十五)以上事项未曾列出, 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 第十五条 | 报告人应至迟于每月的5号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 第八条 | 信息义务报告人应至迟于每月的15号向证券部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作安排。 | 第十六条 |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 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 第九条 |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 新增 | | 第十条 |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 |
| | | 内容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 第二十一条 |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 第十八条 |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