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_公司公告_宝莱特:《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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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原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是: 研究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企业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为准); 一般经营范围是: 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以及与产品相关的软件。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第十三条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是: 研究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企业许可证载明的许可项目为准); 一般经营范围是: 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以及与产品相关的软件;技术推广服务、技术咨询;兼营医疗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前款描述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载明的描述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限制性规定;离职满半年后,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限制性规定;离职满半年后,三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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