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对全资子公司申宝医疗提供担保期限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申宝医疗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申宝医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柠溪支行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柯瑞迪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柯瑞迪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柯瑞迪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融资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关于解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解除对控股子公司宝瑞医疗、全资子公司申宝医疗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公司自本次董事会生效之日起解除上述担保事项,公司不再对宝瑞医疗、申宝医疗的上述担保事项履行
担保义务。本次解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解除上述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陈思平、何彦峰、谢春璞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 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