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_公司公告_宝莱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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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7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

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

且须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2名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十二条所述报告和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

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

式。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

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

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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