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300246)_公司公告_宝莱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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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5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7号》。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变更,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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