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截至2021年度末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四、 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与公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
五、 关于公司聘任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增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董事会提名汪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健柏、韩俊梅、廖文义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