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董事、公司中高管理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由公司内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审部作为举报机制的主要负责部门,定期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投诉举报并形成解决或处理预案,最终由审计委员会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