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投资从长远发展看,可以进一步丰富、扩充公司产品线,寻求有发展潜力的新的优势技术,提升公司新产品研发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中长期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