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二、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四、 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与公
司整体薪酬机制保持一致,有利于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合法。
五、 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在公司募投项目完成的情况下,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聘任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