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以及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要,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8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