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及本事
项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为了保护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两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为:刘德旺先生、郑学宝先生。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根据上述两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我们认为上述两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上述两名董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提供的拟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简历、证
书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相关工作经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职务。
上述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上述人员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黄健柏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