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 年 4 月 27 日下午 16:00 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近日以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斌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与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增选三名董事。经现任董事会选举张永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张永明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增选三名董事。经现任董事会选举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徐斌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决定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内容如下: 原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现修改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提名,同意选举如下成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选举及组成情况如下: 名称 主任委员(召集人) 其他委员名单 战略委员会 张永明 卫建国、周利军、寇冰、邓亮 提名委员会 黄健柏 符启林、邓亮 审计委员会 卫建国 符启林、寇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符启林 卫建国、黄健柏、徐斌、邓亮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附件: 1、张永明先生简历 张永明,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毕业,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天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开明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天佑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永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张永明、林玲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永明、林玲夫妇通过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24.02%的股份;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徐斌先生简历 徐斌先生,男,1970 年 5 月出生,美国籍,化学学士、工商管理学硕士、生物医学工程博士。现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冠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冠昊生物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冠昊生命健康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广州润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州市美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广东冠昊生物医用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杭州明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冠昊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国家工程实验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广州优得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聚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广州聚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北京申佑医学研究有限公司董事。最近五年,均任职于本公司。 截至公告日,徐斌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