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过全面、认真地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质材料,并查阅了该所历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的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公司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