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2017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表独立意见:2017 年度,公司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五、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18-201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追溯调整。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