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手续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投资北昊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北京宏冠再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从长远发展看,可以丰富、扩张公司在相关的新材料、新产品技术中形成有发展潜力的新的优势技术,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中长期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价格以《审计报告》、《投资价值咨询报告》和广东知光实际投入成本及资金成本为依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符启林 201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