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二〇二五年一月
3-1-1
声 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人”)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情况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4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8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的推荐结论 ...... 12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核查情况12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五、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 19
六、本次发行符合《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的相关要求 ...... 20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1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4
九、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 25
十、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28
3-1-3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冠昊生物、发行人、公司 | 指 |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世纪天富 | 指 | 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
广东知光 | 指 | 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西藏金淦 | 指 | 西藏金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
实际控制人 | 指 | 张永明、林玲夫妇 |
北京天佑 | 指 | 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
江苏天佑 | 指 | 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
银河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指 |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适用意见第18号》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9月 |
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9月30日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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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情况
银河证券接受冠昊生物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人。银河证券指定丁和伟、李亮二人作为冠昊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丁和伟,男,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主要负责或参与天纺标北交所IPO项目、三和管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亮,男,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10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验。主要参与三环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刘胜男,女,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税务师、CFA、FRM、具备法律职业资格,5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主要参与三环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工作。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的其他项目组成员为:王飞、郭玉良、费菲、黄典、何游辉、陈学聪。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hao Biotech Co.,Ltd. |
3-1-5
公司名称: |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uanhao Biotech Co.,Ltd. |
企业类型: |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民营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张永明 |
注册资本: | 26,515.5701万元 |
实缴资本: | 26,515.5701万元 |
设立日期: | 1999年10月22日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07688515X |
电话号码: | 020-32052295 |
传真号码: | 020-32211255 |
邮政编码: | 510530 |
联系人: | 徐庆荣(董事会秘书) |
公司经营范围: | 研究、开发、生产:II、III类:(2017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13无源植入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三类、二类: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药品的批发、零售(不设店铺);药品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及提供服务;自有资产对外投资,高新技术成果和创业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及投资;生物科技、医药医疗等领域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和服务;管理信息咨询;自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仪器设备)的出售及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该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三)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265,155,701.00元,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1,619 | 0.01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21,619 | 0.01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65,134,082 | 99.99 |
三、总股本 | 265,155,701 | 100.00 |
2、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016,266 | 1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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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2 | 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4,394,822 | 9.20% |
3 | 西藏金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3.77% |
4 | 蒋仕波 | 4,958,440 | 1.87% |
5 |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融·汇盈32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 4,110,000 | 1.55% |
6 | 王汉强 | 3,401,500 | 1.28% |
7 | 万美琴 | 2,465,000 | 0.93% |
8 | 李珊 | 2,357,099 | 0.89% |
9 | 许红丽 | 1,411,700 | 0.53% |
10 | 苗文成 | 1,346,600 | 0.51% |
注:广东知光所持17,084,822股已于2025年1月1日完成拍卖,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佑瑞元竞拍成功,尚未完成股权过户。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2010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 | 14,499.20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2011年 | 首次公开发行 | 24,726.18 | |
2016年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 73,597.10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 8,665.95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2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 | 54,640.90 |
最年三年,公司合并报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因此未进行现金分红。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1)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9月末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资产总计 | 73,032.00 | 67,859.49 | 67,027.28 | 109,877.82 |
负债合计 | 25,924.62 | 22,233.47 | 23,932.93 | 35,057.5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54,640.90 | 52,059.38 | 48,534.38 | 78,394.23 |
少数股东权益 | -7,533.52 | -6,433.36 | -5,440.03 | -3,573.94 |
股东权益合计 | 47,107.38 | 45,626.02 | 43,094.35 | 74,820.30 |
(2)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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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27,813.55 | 40,417.87 | 37,728.50 | 48,898.19 |
营业利润 | 3,149.72 | 3,398.86 | -29,204.20 | 8,155.62 |
利润总额 | 3,133.40 | 3,208.92 | -29,258.36 | 8,205.50 |
净利润 | 2,065.89 | 2,107.25 | -32,763.97 | 5,077.6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783.63 | 3,100.58 | -30,782.48 | 7,370.88 |
(3)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34.20 | 5,414.98 | 7,098.37 | 12,239.4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985.53 | -5,111.01 | -4,002.33 | 269.6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78.50 | -2,732.41 | -7,064.72 | -12,177.54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3.07 | 7.70 | 69.44 | -20.9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24.11 | -2,420.74 | -3,899.24 | 310.61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434.95 | 9,610.84 | 12,031.58 | 15,930.82 |
2、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指标
项目 | 2024年1-9月/ 2024年9月末 | 2023年度/ 2023年末 | 2022年度/ 2022年末 | 2021年度/ 2021年末 |
流动比率(倍) | 1.67 | 1.55 | 1.58 | 1.66 |
速动比率(倍) | 1.21 | 1.13 | 1.26 | 1.12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5.50% | 32.76% | 35.71% | 31.91% |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 17.71% | 18.96% | 17.24% | 31.25% |
每股净资产(元) | 2.06 | 1.96 | 1.83 | 2.96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4.46 | 6.07 | 4.22 | 4.38 |
存货周转率(次) | 0.81 | 1.27 | 0.89 | 0.91 |
毛利率 | 78.64% | 79.13% | 76.25% | 75.1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22% | 6.16% | -48.50% | 9.7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79% | 6.08% | -52.10% | 6.9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10 | 0.12 | -1.16 | 0.28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10 | 0.12 | -1.16 | 0.28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2 | 0.20 | 0.27 | 0.46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3 | -0.09 | -0.15 | 0.01 |
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每股净资产=股东权益总额/股本总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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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初期末平均值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账面价值期初期末平均值
(7)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8)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进行计算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股本总股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股本总股数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
(一)银河证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银河证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投资银行业务内部审核体系,本次发行申报前,已通过项目立项、投行质控总部及内核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了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的核查程序。
1、项目立项审核
保荐人按照《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实施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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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本项目执行了立项审核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交全套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投行业务利益冲突检查工作底稿、诚信查询底稿等;
(2)团队负责人复核;
(3)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
(4)投行质控总部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由质控专员将立项申请材料提交立项委员;
(5)立项委员对项目进行审议表决。
2、内核审核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并通过文件审核、风险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内部核查,具体程序如下:
(1)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投行质控总部验收。投行质控总部应当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投行质控总部应当认真审阅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过的,投行质控总部应当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验收未通过的,投行质控总部应当要求项目组做出解释或补充相关工作底稿后重新提交验收。
(2)质控专员负责对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进行问核,问核内容应当围绕尽职调查等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投资银行类项目申请启动内核程序前,应当已经完成问核程序,问核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并提交内核会议。
(3)内核部负责对内核会议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内核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等形式召开。发现审议项目存在问题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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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对照内核意见要求进行补充核查、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内核意见予以书面回复。
(5)内核程序可以由内核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经内核审核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形成正式申报文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对外报出。
保荐人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5年1月2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5年1月7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投票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5年1月7日,银河证券召开了冠昊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同意保荐承销冠昊生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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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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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发表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银河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银河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河证券同意作为冠昊生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核查情况
经保荐人核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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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议案提交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将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3年4月7日,发行人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并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2024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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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8.96元/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发行人已于2023年4月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该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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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该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符合该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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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因此,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的股份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3年3月22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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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永明、林玲夫妇控制的北京天佑、世纪天富、江苏天佑,不超过35名。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永明、林玲夫妇控制的北京天佑、世纪天富、江苏天佑,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8.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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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经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已承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均来自于合法且可用于认购的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发行人已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张永明、林玲夫妇通过控股股东世纪天富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知光、西藏金淦合计持有发行人70,411,088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6.55%,张永明、林玲夫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北京天佑、世纪天富、江苏天佑拟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按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55,803,571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张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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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玲夫妇控制的世纪天富、广东知光、西藏金淦、北京天佑及江苏天佑等将合计持有公司126,214,65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32%,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张永明、林玲夫妇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从而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十)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5,803,571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期为2016年9月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2023年3月22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18个月。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系发行人通过第五届第十五次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和不涉及“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满足“两符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以“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国家工程实验室”为依托,聚焦再生医学和生命健康相关产业领域,持续在生物材料、药业、细胞以及先进医疗技术、产品业务领域布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生物材料业务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下的细分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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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代码为C3589;公司药业业务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下的细分行业“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行业代码为C2720;公司细胞业务所属行业为“服务业”下的细分行业“专用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M7499。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生物材料业务属于“4.2.2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及设备制造”,公司药业业务属于“4.1.2化学药品与原料药制造”。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
发行人已结合行业发展环境、自身经营情况等对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审慎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补充发行人资金实力,优化发行人资本结构,符合发行人主业发展方向。
因此,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规定,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涉及“四重大”的情形
经核查媒体报道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查询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满足《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8号:股票发行上市注册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的相关要求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系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符合《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具体举措的第一、第二条的要求。
2、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4.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0.01%,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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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的情形,符合《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具体举措的第三条的要求。
3、公司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前次募集资金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再融资预案董事会召开时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相关情况,符合《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具体举措的第四条的要求。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相关领域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具体举措的第五条的要求。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经核查,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存在如下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发行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及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及取得批复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二)业务与经营风险
1、政策变化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直接影响到使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国家重点监管行业。国家不断推进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涉及药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审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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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包装、许可及销售等各个环节,医保目录、“两票制”、带量采购等重大行业政策陆续出台,公司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不断推进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受到限制、公司合规成本增加,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新产品研发及注册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对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为确保公司持续保持研发创新的核心竞争力,公司需在精准、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不断自主研发新技术及新产品。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可能面临研发方向出现偏差、新产品研发投入成本偏高、研发进程缓慢甚至研发失败的风险。公司所处的医用植入器械行业,新产品从开发到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期间要经过产品工业化制作、标准制定、型式检验、动物实验、临床试验、申报注册等主要环节,整个周期较长。其中型式检验和注册审批主要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和国家药监局审评中心负责,鉴定时间和审批周期可能较长。如果不能获得产品注册证或逾期获得产品注册证,将会影响公司新产品的推出,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动物疫病风险
公司主要上市产品的原材料来自于动物组织,其品质对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目前,我国优质动物组织的市场供应充足,公司也制定了严格的供应商评价制度和选择体系,建立了供应商档案,并与合格供应商保持了良好合作关系,可在多地进行原材料取材。但若发生全国范围的大规模动物疫病,造成公司原材料取材困难,或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受到限制,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原创技术产业化带来的市场风险
公司拥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原创技术体系,研发出一类新型生物材料,并在该材料平台上开发出一系列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产品。这些产品具有良好的组织相容性并能诱导机体组织生长,解决了目前临床植入产品普遍存在的“永久异物”问题,能极大改善患者的术后生活质量,是新一代的医用植入器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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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的原创技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并率先在产业化中应用,开发的产品是性能优异的新一代产品,给临床治疗提供了创新的方式和手段。因此,公司新产品的市场开拓较传统产品可能需要更大的市场投入和更长的市场培育期,可能带来相应的市场风险。
5、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高,核心技术和高素质的研究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在多年的研发、经营过程中,拥有了多项专利,同时掌握多项专有技术。这些技术掌握在少数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手中,如因管理不当,发生上述人员离职或私自泄露机密的情况,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6、公司未能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公司实验、生产综合楼和倒班楼(一期)已于2012年底投入使用,但因上述房产需一并办理产权证书,而倒班楼(一期)与发行人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建设的倒班楼(二期)楼体相连,须经改造后方能单独进行验收备案,或与倒班楼(二期)一并进行验收备案,故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正积极推进相关验收备案手续。相关未办证房产已履行了必要的建设手续,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因此,上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不构成障碍。但如后续未能取得产权证书,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三)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2024年1-9月实现收入27,813.55万元,较2023年同期下降9.97%,实现净利润为2,065.89万元,同比也有所下滑。公司最近一期业绩出现下滑,一方面系人工晶体销售受代理协议提前终止影响,销售渠道受限,人工晶体收入及毛利大幅减少。另一方面系公司药品本维莫德乳膏因市场需求波动、销售团队及渠道优化调整等因素,最近一期的销售收入及毛利较上年同期也有所下滑。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带量采购”和“两票制”等政策逐步推行。若未来公司在新产品研发、业务推进及产品结构优化方面,不能适应市场新形势,公司或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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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670.65万元、7,197.58万元、6,114.26万元及6,370.94万元,占各期公司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24.51%、
24.08%、22.88%及23.28%,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虽然公司采取了谨慎的客户信用政策,并在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客户预期信用风险特征、历年销售回款情况等因素,制定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若宏观经济因素等造成公司客户财务及资金状况恶化,将增加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难度,公司或将面临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现金流、资金周转等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054.84万元、6,167.74万元、7,160.15万元和7,527.6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79%、9.20%、
10.55%和10.31%。如果未来产品销售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净值,而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4、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武汉北度、广东中昊、北昊公司在报告期内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公司及子公司武汉北度、广东中昊已通过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如果未来国家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继续取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致使公司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税后利润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若未来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不利调整,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银河证券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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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银河证券、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次证券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此外,发行人还聘请君合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立方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知识产权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本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服务。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综上,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在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采用自有资金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上述行为均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前景的评价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以下优势将保障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行业前沿的原创技术优势
公司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其中商标“冠昊生物”“欣比克”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冠昊生物及下属子公司北昊公司、广东中昊、武汉北度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冠昊生物、北昊公司、广东中昊均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搭建了再生医学生物材料技术平台、细胞与干细胞研发应用平台、药业技术平台三大技术平台,并围绕三大技术平台,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持续驱动创新的良性发展。未来公司将持续在三大业务板块原创技术道路上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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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医学生物材料技术平台:公司原创四大核心技术——组织固定技术、多方位去抗原技术、力学改性技术、组织诱导技术。具有行业前沿水平的动物源性医用生物材料技术平台,承担了二十多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攻关项目。公司的“再生型生物膜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被国家发改委列入国际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国家工程实验依托公司强有力的研发团队和丰富的内外部资源,积极同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临床机构合作,对再生医用材料的设计开发、再生机理研究、性能评价方法与技术、器械开发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重点开展了工作。细胞与干细胞研发应用平台:公司从2013年开始搭建细胞与干细胞研发应用平台,拥有通过GMP现场认证的细胞生产线,生产的多批干细胞制剂均通过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质量合格认定。该生产线依循GMP车间的“标准化、规范化”,在细胞存储的安全性、有效性上遵循国际最高标准。干细胞库作为整个细胞治疗产业的上游,是细胞制剂研发制备与细胞治疗的基础,公司在细胞与干细胞研发应用平台基础上成立了大湾区生物样本信息资源库及区域细胞制备中心,建立了安全、规范、稳定、可追溯的高标准的干细胞库。药业技术平台:药业技术研究成果本维莫德,是中国原研、从一种天然微生物代谢产物中分离出来的非激素类小分子化合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1类创新药本维莫德乳膏局部治疗成人轻至中度稳定性寻常型银屑病。该药物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十一五”、“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评为“2023年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公司药业板块,整体架构完备,覆盖了新药研发、制造及营销的整个流程,具有“一条龙”式的完备产业转化能力。在《本维莫德乳膏治疗银屑病专家指导意见》《中国银屑病诊疗指南(2022年)》《中国银屑病诊疗指南(2023年)》《银屑病基层诊疗指南(2022年)》《中国儿童银屑病诊疗专家共识(2021)》《特应性皮炎外用制剂合理应用及患者指导专家共识》等各类医学指南共识已多次推荐本维莫德乳膏用于银屑病和特应性皮炎的治疗。在最新版的《中国银屑病诊疗指南》(2023版)中,本维莫德的化学名被单独列为一类,排在第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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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快速产业化能力
公司通过自有科技孵化平台聚焦公司三大技术平台产品、产业进行前期项目孵化,成功孵化出多家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产品,在短短数年间实现项目或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技术转化,充分体现出公司快速的产业化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规范的质量管控体系
公司生物材料产品属于第三类植入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司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第一位,严格按国家法规和质量规范要求,组织和规范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实施和保持涵盖设计开发、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持续贯彻和加强“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质量意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的稳定性。公司通过了ISO13485管理体系认证,多次被评定为“广东省质量信用A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公司子公司广东中昊拥有药品GMP证书,其生产车间符合国家法定要求,满足本维莫德乳膏的批量生产。公司从2013年开始搭建细胞与干细胞研发应用平台,拥有通过GMP现场认证的两条细胞生产线,该生产线依循GMP车间的“标准化、规范化”,在细胞存储的安全性、有效性上遵循国际最高标准,为将来全国在细胞生产线GMP认证体系的确立提供了示范性的标准。公司子公司北昊公司以细胞产品为核心,以“精准健康”为目标,精心打造北昊公司高端生物科技品牌,引领和带动其他产业集群共同发展。北昊公司承担着多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攻关项目,已成为细胞产业领域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四)成熟的销售渠道建设
公司三大业务板块自建业务团队,依据行业特点及产品特性,不同业务模块采用不同的营销模式。公司的生物材料膜类产品坚持以品质为核心,通过代理分销模式及服务配送模式,建立起一套立体销售模式。公司已经构建了遍及全国的销售网络,形成了专业、规范、有序、完善的销售体系。药业板块产品属创新处方药,营销模式一直依托于专业医学教育,分为三个方面:在自营区域由专职医学信息沟通员做学术信息传递、在招商区域由专职医学项目经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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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代理商、在线上平台由专职电商人员对接互联网信息平台实现新渠道推进医学教育工作。未来公司会继续加强对材料、药业、细胞业务渠道建设,采取双轮驱动,即线上+线下及自营+代理的营销模式。公司将进一步做好销售规划,加大市场拓展力度,适应外部经营环境变化,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十、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人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保荐人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冠昊生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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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丁和伟 | 李 亮 | ||
项目协办人签名: | |||
刘胜男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 |||
韩志谦 | |||
内核负责人签名: | |||
李 宁 | |||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 |||
马青海 | |||
总裁签名: | |||
薛 军 |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 |||
王 晟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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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POWER OF ATTORNEY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丁和伟先生担任冠昊生物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相关说明和承诺:
最近3年内,丁和伟先生2022年10月完成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北交所)、2023年8月完成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主板),除上述项目外,未曾担任过其他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截至本授权委托书出具日,除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创业板)外,丁和伟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其他在审项目。
丁和伟先生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丁和伟先生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丁和伟先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和丁和伟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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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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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
王 晟 | |
被授权人: |
丁和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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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POWER OF ATTORNEY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昊生物”“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指定李亮先生担任冠昊生物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负责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相关说明和承诺:
最近3年内,李亮先生未曾担任过其他已完成的首发、再融资、转板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截至本授权委托书出具日,除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创业板)外,李亮先生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申报的其他在审项目。
李亮先生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李亮先生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李亮先生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和李亮先生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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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之签章页)
委托单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
王 晟 | |
被授权人: |
李 亮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