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倪丽丽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了2024年度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倪丽丽,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硕士,会计学副教授、注册会计师。2001年7月至2002年10月任浙江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02年11月至2004年7月任浙江瑞安宏盛海鲜冷冻公司会计;2007年7月至今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会计学副教授。曾主持参与完成省级课题2项、厅级课题10项;发表论文10余篇;主编、副主编、参编教材6本。2020年9月11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1次。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至第十三次会议等5次董事会会议和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5 | 5 | 0 | 0 | 否 |
报告期内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1 | 1 | 0 | 0 | 否 |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审议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从自身的专业角度和行业经验出发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是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决定,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议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及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在2024年度履行了如下职责:
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共召开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审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实施了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2024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共召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计划进行了审核与提议,并就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对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架构进行了审议和探讨,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本人被共同推举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2024年度共召开了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重点审议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议案,本人就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保持了定期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的经营财务状况、跟进各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工作、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2024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积极了解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听取了关于年度审计计划等的工作汇报,及时与审计会计师沟通了解审计重点事项、初步预审情况等,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的机会,着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定期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经营工作座谈会,听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财务管理、未来发展规划等工作汇报,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平时本人主动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汇
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本人在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在2024年度对于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了充分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
(六)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信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领会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和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加深对有关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规定的认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好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认真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中小股东的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同时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各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
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控制和防范作用。
(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议。经审核,本人认为综合考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质量与服务水平,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健性,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续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聘任副总经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提名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吻合,有利于进一步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会议,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着审慎、客观、勤勉、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合理意见,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倪丽丽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