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_公司公告_光韵达: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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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06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6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6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12楼。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432,8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14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00,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3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32,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29%。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032,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329%。

7、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邵世凤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期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6,34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62%;反对2,56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3%;弃权5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6,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46%;反对2,56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30%;弃权5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24%。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6,342,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25%;反对2,569,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12%;弃权5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42,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172%;反对2,569,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22%;弃权5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6,328,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6%;反对2,581,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7%;弃权5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2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92%;反对2,581,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561%;弃权52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余苏律师、高铭泽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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