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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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430010号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金力泰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金力泰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1. 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一)所述,金力泰公司2024年度通过与芮奈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西尚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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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芮贸易有限公司等贸易商(以下简称“相关贸易商”)于每季度初签订采购协议并向相关贸易商转出资金,于每季度末签订采购解除协议由相关贸易商转回资金。通过对金力泰公司提供的相关贸易商的资金流水、实际采购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查后发现,2024年金力泰公司向相关贸易商转出资金累计9.31亿元,累计转回
9.30亿元,预付款项2024年末余额0.1787亿元,年初余额0.6646亿元。以上业务对应合同未使用公司系统审批,重大付款审批流程未按逐级审批的原则执行。上述事项说明金力泰公司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未得到有效执行,该情况属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缺陷。
2. 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二)1.所述,2024年4月22日,金力泰公司收到石河子怡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石河子怡科”)偿还的金力泰公司首次收购深圳怡钛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钛积科技”)股权回购款1.3753亿元。石河子怡科股权回购款由深圳市可上科技有限公司及天津云启天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汇入金力泰公司,金力泰公司收到股权回购款后将资金转出至前述1.中相关贸易商处,并由相关贸易商转至北京森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石河子怡科合伙人之一纽福克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以上事项说明金力泰公司未能对大额往来款回款后的资金使用进行有效规划、决策和审批,表明金力泰公司与日常资金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3. 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二)2.所述,2024年9月,金力泰公司以人民币3.23亿元第二次收购怡钛积科技股权。本次收购交易对手方为厦门怡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怡科”),交易份额为厦门怡科持有的怡钛积科技34%股权。经资金延伸核查,收购怡钛积股份的资金源自前述1.中相关贸易商处,厦门怡科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在接近时间点将其中3.07亿元转出,资金流向的主体收款后又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公司,资金流向主体及其他公司与厦门怡科无关联关系,并与前述1.中相关贸易商的资金通道方有资金往来。金力泰公司未能对厦门怡科、怡钛积科技与金力泰公司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联关系进行有效调查,投资决策、审批流程流于形式。以上事项说明金力泰公司与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