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预计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价值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类舆情的应对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控。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论坛、贴吧、股吧、短视频平台、新型社交类平台等各类型信息载体。证券投资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并履行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管控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基本工作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或减少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较大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人员、各职能部门或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及时采取行动;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及时向舆情管理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管理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处理的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方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主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