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禧科技(300221)_公司公告_银禧科技: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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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禧科技: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3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5年6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30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2日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彭朝晖先生提交的《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该提案共计3项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对彭朝晖先生提交的临时提案开展审查工作,旨在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2.1.6条规定:“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后,董事会认为彭朝晖先生的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的规定,具体如下:

序号临时提案审查情况
1关于引入、遴选控股股东以优化治理结构、增强发展动能的提案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且无具体决议事项
2关于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提案提案无具体决议事项
3关于加强市值管理、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提案提案无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是一家集高性能高分子新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临时提案提出的建议公司往AI+、低空经济等新经济领域转型的相关提案缺少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须的资料和解释,提案内容和说明材料不充分、不完整。公司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未届满,董事、监事勤勉履职,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且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为材料领域行业专家、律师及会计类专业人才,其他董事和监事均在公司任职多年,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经验丰富,公司近年经营情况稳定向上发展,提前换届选举不利于公司经营稳定性。

综上,彭朝晖先生的三个临时提案不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将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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