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中的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认真审核,并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下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构建利益命运共同体,增强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将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