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编制《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公司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置了业绩考核条件,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经营者、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向心力、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第4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