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_公司公告_东方电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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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6-1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5-04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或“保证人”)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为全资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九天”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8亿元;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华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智”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4.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情况

(一)2025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泰兴支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0111500006-2025年泰兴(保)字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5,000,0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九天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二)2025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1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三)2025年6月9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四)2025年6月9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甲方”或“债权人”)签署合同编号为Ec15064250605000871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江苏华智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度合同》(合同编号为A0450642506050011377)及上述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申请书等,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五)2025年6月9日,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华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为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江苏华智的少数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按照江苏华智向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申请的最高债权额度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公司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为江苏九天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5,000,0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九天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保证期间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泰兴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0111500006-2025年泰兴(保)字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二)为东方瑞吉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1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三)为镇江东方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镇江东方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四)为江苏华智授信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含反向保理及无追索权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二、乙方为上述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亦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三、保理业务项下,债务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基础交易合同卖方签订基础交易合同而获得的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卖方,或通过受让基础交易合同卖方应收账款债权而获得对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商业保理公司,或通过受让债务人开立的电子债权凭证获得对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的凭证持有方,向甲方申请国内反向保理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该应收账款债权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币种)伍仟万元整(大写)50,000,000.00(小写)元。

二、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三、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南京银行镇江分行签署的合同编号Ec150642506050008710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2、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江苏华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第二条 保证方式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主债权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A、第1.1条约定的期间届满;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C、债务人、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D、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还对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承诺,甲方承诺,违约,生效、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作了规定。以上合同主要内容摘自公司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2025年新区(保)字00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合同条款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为江苏九天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125亿元(含本次担保);为东方瑞吉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2.3亿元(含本次担保);为镇江东方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85亿元(含本次担保);为江苏华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8亿元(含本次担保)。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截至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1.3亿元,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总额度为5.075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6,941.84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度)41.19亿元的1.69%;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0111500006-2025年泰兴(保)字00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2025年新区(保)字00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25年新区(保)字00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4、Ec150642506050008710《最高额保证合同》;

5、2025年新区(保)字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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