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_公司公告_东方电热: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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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监事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5-019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正式的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形式送达所有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海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024年,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有效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保障了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对该评价报告没有异议。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176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意见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监事会认为:2024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183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公司当期和累计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1177号《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提出的分配预案为: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之日公司总股本1,477,976,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32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47,295,262.08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在实际实施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以分红总金额保持不变为原则,按照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分红派息。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系统全面地审核了公司的财务数据,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135万元。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1、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拟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运营的基础上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

2、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也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或信托产品。

3、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

1、公司同意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1.3亿元,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促进相关子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担保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十一)审议《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4年度公司向监事发放薪酬(含税)情况详见《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相关内容。

2025年度公司拟向监事发放薪酬的方案如下: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以其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根据业绩考核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其薪酬,不再另行发放监事津贴或薪酬。

监事会三位监事均属于利益相关方,按规定需回避表决,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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