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亿通(300211)_公司公告_*ST亿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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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亿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对该等人员进行追偿,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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