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机构及所有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情况、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报告等内容;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内部控制建设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七条公司内部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综合业务能力,或对公司各业务比较熟悉的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及管理要求独立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审计工作进行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各被审计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审计部门所需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及主要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经营活动中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有计划的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布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保管、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以及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分类保管,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内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相关附件资料;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如有);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如有);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内审部门审计工作实施和主要审计范围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应规范审计工作流程,日常审计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及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采用个人调查等方式开展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五)被审计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内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面材料,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如果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内审部门自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是否要作出修改核实情况并发表意见。
(六)审计终结后,内审部门应当在10内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七)内审部门向相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内审部门视审计结论是否要进行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八)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等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应就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以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类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四)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适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内审部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但不限于):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对公司工程审计及在建项目进行审计,从项目预算、项目管理、工程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日常经营控制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对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或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办理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子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力
第四十三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公司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五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内
控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经修订后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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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