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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7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投资风险,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闲置自有资金,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措施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管理层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对比前述标准履行相应的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均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及时披露。

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购买理财产品或赎回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理财协议、资金凭证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如因为财务部的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过审议额度而未履行决策程序的,则由财务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如果因证券事务部的原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由证券部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相关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等相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修订而发生冲突的,以最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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