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亿通(300211)_公司公告_*ST亿通: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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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本公司依据对分、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分公司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分、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七条本公司内控制度及业务流程,适用于分、子公司的各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及财务决策等,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贯彻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规范运作管理

第八条分、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九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本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子公司如设置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应当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各项会议应当有完整、规范的书面记录,且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亲自签署。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以便本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四条分、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分、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1、分、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2、分、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3、分、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本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第十六条非全资子公司未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未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的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八条本公司可以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等,下同),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分、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各项制度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积极主动配合。子公司高管、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利用任何借口妨碍有关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分、子公司后,分公司应当认真执行;子公司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后也应当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子公司。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自身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等交易,视同本公司自身的交易,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达到规定金额需经过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并向本公司提交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本公司总体规划,在本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

第六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三十条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推荐和提名,并提交董事长审批。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子公司应根据自

身实际情况,在公司总体人力资源管理框架体系内制定具体的人事管理制度,报备本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应当规范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重大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报备本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分、子公司应当履行提供以下信息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本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分、子公司董事、经理或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分、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本公司董事会;

(五)分、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分、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其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必须遵守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三十七条分、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分、子公司应当按公司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第三十九条分、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包括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亏损;

5、重大行政处罚;

6、重要的人事变动;

7、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8、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分、子公司。

第四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提供信息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形成公平、合理、良好的竞争机制,同时应当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订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并由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

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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