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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亿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确定公司关联人清单,关联人清单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清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部应当将关联人清单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的责任单位,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关联交易识别的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包括:了解和掌握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及时申报关联交易信息;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所需的相关文件;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回避表决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披露

第十二条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之外,董事会有权决策下列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第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六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

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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