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300210)_公司公告_森远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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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5年4月2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4日(星期四)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

15-9:25 ,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5人,代表公司股份88,005,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82,897,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公司股份5,107,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4人,代表公司股份5,687,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39,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反对2,9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弃权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

反对2,98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4%;弃权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3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反对2,98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弃权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反对2,9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弃权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5,035,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反对2,8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8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7,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反对2,8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6%;弃权83,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2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反对2,9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弃权10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6,8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反对2,9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弃权100,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841,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反对3,0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弃权144,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8%;反对3,0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8%;弃权144,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987,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反对2,8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弃权12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2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5%;反对2,88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弃权128,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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