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和2024年12月6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要求,变更公司有关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变更时间
1、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2、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无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