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5-034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19号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8日(星期二)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丁波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公司股本总额为1,009,043,60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14,144,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994,899,607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93,477,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446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5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1,959,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0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28,016,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8673%。
(3)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25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65,460,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797%。
(4)列席情况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
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48,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94%;反对3,17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2%;弃权15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0,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40%;反对3,17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194%;弃权157,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43,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66%;反对3,17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92%;弃权162,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4,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188%;反对3,17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194%;弃权162,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91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77%;反对3,39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54%;弃权168,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53%;反对3,39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994%;弃权168,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690,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6%;反对3,60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4%;弃权18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325%;反对3,60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23%;弃权180,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35,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14%;反对2,265,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1%;弃权575,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17,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403%;反对2,265,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454%;弃权575,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4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530,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99%;反对3,35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5%;弃权59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12,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946%;反对3,350,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129%;弃权597,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689,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20%;反对3,60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4%;弃权181,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70,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38%;反对3,607,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23%;弃权181,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4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512,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48%;反对4,37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9%;弃权18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516%;反对4,37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10%;弃权18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74%。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的股份数量为1,402,404股。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 《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938,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1%;反对4,347,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3%;弃权19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0,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73%;反对4,347,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568%;弃权190,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